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活动,(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一般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第十七条信用主体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第六章失信主体认定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多次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公开,以及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纳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和重点关注对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四)整改不到位或者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期间存在其他交通运输失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