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19〕16号),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自2019年12月25日执行,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一周期已经完成,按照《湘潭市医疗保障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医保发〔2021〕3号)要求,湘潭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其中19家医疗机构经考核达到结余留用标准且存在医保资金结余,计算出全市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资金为1925864.74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1.市本级管理的10家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为1660447.88元,相关考核结果已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8日在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公示,2.各县市区管理的9家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为260035.7元,具体考核情况详见附件,公示时间: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3日,请在公示期内通过实名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湘潭市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或湘潭市医疗保障局招采科反映,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57号市医疗保障局3306办公室,附件:9家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考核结果表湘潭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3年2月16日附件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