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五)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十)建设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七)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八)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二)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五)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