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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2-15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现将《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县、市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于登记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设立情况(附件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情况和变更事项等材料清单》),第七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和约束机制,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结合年度检查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质量评估(等级评定),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情况综合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和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执业信用制度,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由原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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