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开设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二)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推荐,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推荐申报,经对申报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检查等程序后,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经对申报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等程序后,3月底前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2023年第一批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后,各县市区要持续动员组织企业申请评价,省将在下半年组织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公告,(三)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