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7号文)、《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符合7号文支持范围的光伏项目,请抓紧在申报截止日前报送我委,以后不再受理7号文支持项目申报,7号文支持范围包括:2019年-2021年投产发电的光伏电站项目(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括户用光伏),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网投产的光伏项目,包括:常规光伏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2月20日(周一)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逾期不予受理,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予以确认,3.户用光伏采取打捆的方式,由供电公司向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联系人:郑智浩联系电话:33371210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915号2008室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料(14号文支持范围)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