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登记注册,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提出资格申请:(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2)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6)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9)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于2月28日前填写《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申请表》(附件4),我分局将联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自评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查,审核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