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农经)局(中心)、财政局: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现将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贴息期限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在2024年给予贴息),(二)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2〕81号),已申报且同一笔贷款跨两个申报期的(如:2021年5月11日—2023年5月10日),企业在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时,(七)申报材料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s://nyt.hubei.gov.cn/xxnyjyzt)”上报,市、省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四、申报时间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2023年2月20日、2月28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李聚森,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蔡晖,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詹广慧,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凡星,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