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县粮储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第九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收购、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等具体工作,第四章原粮、散装菜籽油储存管理第十三条承储县级储备粮(不含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代轮换)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购入与轮换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入库粮食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进行,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共同核定,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本《办法》、粮食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收购、轮换、储存管理以及粮食储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