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担保机构:现将《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名词释义】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第七条【作业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履职,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第八条【代偿指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前提下,第九条【免责事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前提下,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发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及风险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组织领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第十四条【评议结果】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一)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三)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第十五条【结果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结论为依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政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