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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郯城县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城县人民政府 | 2022-02-25
第三条实验室分为依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类别,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一)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3年以上,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依托科研单位建设的实验室名称一般为“郯城县(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的名称一般为“郯城县(技术或学科领域)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郯城县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依托单位填写《郯城县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表》,第四章运行机制第十二条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建设后的运行经费,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五)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挪用实验室建设、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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