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武汉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专项投资是指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第十二条武汉基金原则上通过出资设立母子基金,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直投项目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直投项目实缴资本的10%,武汉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在本市投资比例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七条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对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市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武汉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母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合计最高不超过武汉基金出资所获全部增值收益的奖励,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武汉基金公司,第二十三条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本市注册,第二十六条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第三十条武汉基金加强对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运营监管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