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第八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监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监管评级具体工作,应首先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根据本指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开展自评,第十一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地方金融组织全部评级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审核,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公司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监管工作人员未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评级操作的,第五章评级结果运用——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应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评价要点对应的公司有关情况,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现监管工作人员在评级与实施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代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任何形式的评价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