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八)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九)其他政府合同,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进行预先研判分析,(四)负责合同起草意见建议征求,(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相关法律证件,(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第二十二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四)收到合同相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通知的,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