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信息提供日期:2023-02-0319:22信息来源: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为做好我市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二)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1),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三)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四)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六)本次申报新材料产品不含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材料主要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27个品种,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附件2),(七)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3年2月15日前登录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联系人: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