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单项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第八条未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项目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县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预(结)算报审的规定要求向财政部门(或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报送评审资料并填写资料送审承诺书(上限控制价、竣工结算),(二)竣工结算: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60万元以下的,结算审核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部门自主组织审核的结果、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编制、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六)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自行组织(或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审核项目预算、结算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