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别负责〕(二)加大政府和企业科技投入,税费加计扣除100万元以上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后补助奖励,各县(市、区)分别负责〕(三)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支持各县(市、区)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上年促成我区技术合同总成交额达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机构,〔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四)促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万元,高校和科研院所和企业与我区共建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各县(市、区)分别负责〕(七)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各县(市、区)分别负责〕(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在我区落地转移转化且到位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各县(市、区)分别负责〕(九)加大科技平台建设,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野外台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