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账目的文物藏品,第九条管理收藏文物的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二条校外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需借用高校文物藏品的,按文物保护相关法规规定执行,校外文物收藏单位借用高校文物藏品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借期,文物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与校外文物收藏单位办理借用具体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履行出境进境审核,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管理收藏文物的学校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