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经批准并将规划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省“一张蓝图”后,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的,需由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在开发边界外建设后,市县总体规划落实方案应说明建设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情况,可按程序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进行调整:(一)依法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一)需对省下达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三)涉及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规定开展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调整,由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一)急需建设的公用设施和民生项目,(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中的“五网”基础设施、市政项目、矿山及仓储项目、特殊选址项目,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中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和占用耕地规模、生态环境影响、行业准入等进行论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县政府网站、网络媒体和用地现场对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第十六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市县政府上报或者省政府转来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申请后,(三)涉及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规定开展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调整,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省“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入库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成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