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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1-19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本次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包含2023年第一季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及2023年第一季度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两个类别,本次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全部通过“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和相关监理企业必须在上述时间段内完成各项工作,所有相关监理企业均需重新申报纳税信息并进行纳税额分配,未注册的监理企业将本单位资质信息录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平台”后,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参加工程监理信用考评类别的工程业绩信息由系统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内自动获取,参加城市轨道交通监理信用考评类别的监理企业在系统中自行选择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业绩信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监理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业绩信息,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核查监理企业提交的加分奖项与获奖文件和证书(电子版)内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负责核查监理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获奖文件和证书,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于3月15日前在评价系统内录入监理项目检查得分,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及时录入监理企业不良信息,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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