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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2023-01-18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以及《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全省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各地要指导督促辖区试点单位规范提交更换危险废物试点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于2023年1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厅,省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规定于2月15日之前,对满足条件的试点单位统一换发危险废物试点收集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15日换发证期间,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各地要按照《试点方案》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对年度实际回收率不达计划要求、年度规范化考核不达标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不良等级、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重点检查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运、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情况,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督促帮扶辖区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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