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县文化产业、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二、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一)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上标准的文化企业,奖励8万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分别予以1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市文化曙光奖或入选市文艺精品扶持(或奖励)项目的,按国家、省、市分别给予每场次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按每家10万元予以奖补,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天台县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奖励办法》(天政办发〔2018〕45号)《关于印发天台县传统文化建设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08〕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