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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认定2022年珠海工匠和珠海特级工匠的通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1-17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工匠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83号,附件1)文件精神,现就推荐认定2022年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珠海工匠: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1.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2.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申报为“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的,除提交认定文件外,同时还需提交企业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或体系文件,以及过程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企业制度体系、评价指标、评价过程资料、量化评价打分表、评价活动记录等)];3.年工资总收入10万元以上;企业申报时要准确申报划分行业及工种,4.近5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1)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名次;(2)获珠海市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3)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4)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5)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在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二)珠海特级工匠:在满足珠海工匠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2.具有绝技绝活,体现引领作用,技术技能达到同行业、同领域领先水平;3.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工资总收入20万元以上,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列入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评审对象,二、申报程序(一)珠海工匠企业自评申报程序企业自评分企业自评申请、报备方案、上报自评推荐人选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1.企业自评申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index.do?doMethod=pageHome,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路径:单位服务—人事人才—高技能人才—珠海工匠、特级工匠—珠海工匠自评信息登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综合考虑符合要求企业规模、技能人才队伍、经营状况和上年度销售收入与税收贡献等因素,于2023年3月3日前向自评企业下达珠海工匠自评名额,自评企业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珠海工匠基本条件,综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技能人才储备需求,制定自评工作方案(含专家评委名单,外聘专家评委要占40%以上比例),于2023年3月17日前通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报备,自评企业按照自评工作方案组织评审(直接申请珠海特级工匠评审的在职职工,必须经企业同意,且不能参加企业自评珠海工匠),同一企业申报人数不超过5名,拟定珠海工匠人选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天后,在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珠海工匠企业自评人选名单,于2023年4月19日前将名单(与系统录入一致,盖公章),连同拟定人选的相关资料(盖章)报送经办机构,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岗位的在职职工,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前登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index.do?doMethod=pageHome,系统路径:个人服务—人事人才—高技能人才—珠海工匠、特级工匠),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条件”规定的相关辅证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按《实施办法》要求,通过“单位用户”登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index.do?doMethod=pageHome,系统路径:单位服务—人事人才—高技能人才—珠海工匠、特级工匠),于2023年3月24日前完成本单位员工提交的珠海工匠或特级工匠申报的审核、公示(在本单位公示5天),并加具推荐意见,纸质版资料(表格通过系统导出打印,辅证材料须与系统上传资料一致)盖公章,于2023年3月31日报企业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并于2023年4月7前将所有申报资料提交市经办机构,三、信息核对用工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信息,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自动比对为准,(二)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1.离开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2.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3.入选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4.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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