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培育、认证标准、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标识管理、跟踪评估及与其相关的认定评价、品牌维护、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承担“天府名品”品牌创建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认证评价、宣传推广以及品牌标识的授权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天府名品”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以品牌创建工作规范和服务等方面基本技术要求为主,“天府名品”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为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内容等技术要求,省市场监管学会规范开展“天府名品”相关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立项、研制、发布、实施以及标准复审等工作,第十六条“天府名品”认证技术依据包括通过先进性评价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七条认证联盟依据联盟章程组织制定“天府名品”认证实施规则、工作制度等,第十八条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认证联盟成员机构申请“天府名品”认证,第二十四条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凭认证证书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省市场监管学会根据认证证书的范围给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及“天府名品”认证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和“天府名品”标准对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实施有效跟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