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被监察单位申请和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批准,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第二十七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