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十条其他要求:(一)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需要,(三)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级储备粮“四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账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市级储备粮存储库点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十条其他要求:(一)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需要,(三)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级储备粮“四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账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