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十七条金融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金融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后,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执行经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出资人机构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将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纳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年度预算和年度执行情况以及市财政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三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十七条金融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后,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执行经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出资人机构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将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纳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年度预算和年度执行情况以及市财政局需要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