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技术指导服务,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管等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第七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第十条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户型标准图集制定、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管全过程,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