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其余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八)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对经市科技局备案并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十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