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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婺城区人民政府 | 2023-01-13
结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叶芬电话:0579-89128181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11月8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要求,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2021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4元的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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