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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 | 2023-01-13
结合市住建局《关于提供提前下达的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复函》(南住建函〔2023〕49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资金以南宁市2023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套数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户数,确定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四、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直达资金标志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并据此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附件:1.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2.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分配明细表3.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分配明细表4.2023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明细表5.2023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类)分配明细表6.2023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类)分配明细表7.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表8.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9.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南宁市财政局2023年1月10日南财资环〔2023〕20号附件1-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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