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相关设计文件应当设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已经明确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保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完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及其构件完好,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完善和落实平战转换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