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员”)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知识考核合格,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免疫、畜禽统计、技术推广、养殖业保险、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防员业务知识考核和培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防员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第七条按时参加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第八条发现疫情按程序及时上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考核合格后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协议,第十一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签订聘用协议的村防员统一建档管理,考核不合格、不适应此项工作或超过年龄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百分制考核制度,每年对村防员的防疫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扣发部分由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筹作为优秀村防员奖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村防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畜牧技术推广等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村防员进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村防员的工作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