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1〕29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2〕79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的通知》(浙财农〔2022〕76号)等文件精神,经各乡镇(街道)申报与审核,现对拟安排2023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及补助计划(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22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书面向我部提出,我部将按规定对意见进行研究,匿名异议不予支持,联系单位:县委统战部联系电话:0578—8801509附件:2023年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1).xlsx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项目安排计划表(1).xlsx中共松阳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2023年1月12日本文授权本网站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