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补助申报工作,根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海规〔2020〕4号)和《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一)水产精深加工项目包括建设水产品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链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厦海〔2022〕80号文和本指南执行),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有交叉的项目,三、补助标准2020年7月2日前的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渔〔2018〕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四、申报时间(一)除自捕远洋水产品回运厦门外的符合申报条件的补助项目,可在2023年和2024年每年3月1日前申报2022年度和2023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补助,(二)2022年度和2023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捕远洋水产品回运厦门项目补助,(三)符合厦海规〔2020〕3号第(五)条规定的退养退捕渔民从事水产养殖和水产种苗业项目,五、申报程序单位或个人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申报,(二)除远洋水产品入境厦门集散项目、特色水产品进入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项目、高崎渔港捕捞渔获定点上岸可追溯项目和台湾观赏水族运输费补助项目可每年进行申报,原《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申报指南》(厦海[2021]15号)同时废止,附件:1.水产精深加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厦海〔2022〕80号文和本指南执行)2.远洋渔业项目申报指南3.特色水产品进入国际水产交易中心项目申报指南4.高崎渔港捕捞渔获定点上岸可追溯项目申报指南5.渔业一产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指南6.观赏水族项目申报指南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