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二)公益优先,(四)严格管理,第八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首先用于桥梁管护、交通管理、绿化景观,也可用于供配电设施设备、弱电设施设备设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修(改)建车行道、人行道的,或因桥梁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按有关规定依法使用,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使用照明设施、管理用房、停放车辆等行为,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标准,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突发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四)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垃圾、杂草、堆放物、污水、污迹,墙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和小广告,(五)被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地面宜参考海绵城市的路面设计要求,地表面要平整、完好,不得有坑洞、碎裂,保证排水通畅无积水,(六)城市桥梁桥下绿化应符合道路和桥梁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道路桥梁结构和影响道路桥梁安全,(七)水、电等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不得破坏既有管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低洼易淹的,不宜用于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类型(水务防洪排涝设施除外),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建设不得影响或损坏桥梁现有排水设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退出时,应拆除其设置的所有设施,恢复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原状,市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