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聊城市科学技术局聊城市财政局2022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市科技局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科学仪器共用网”)和山东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第六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域内使用方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统计等工作,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第十二条鼓励市内供给方协助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创客)团队依托省科学仪器共用网积极进行各类科技服务,第四章使用与兑付第十三条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省科学仪器共用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第十六条使用方通过省科学仪器共用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省级创新券补助原则上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申请的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供给方和使用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申请、使用创新券,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将对各县(市、区)和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券使用效率低的县(市、区)及供给方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