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12月27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终端配置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终端的入网、变更和注销手续,第二章终端配备、使用和管理第五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办理渔船建造、更新改造、过户等业务过程中,定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报告船位,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九位码”渔业船舶识别卡进行远程更新或注销,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办理渔船相关行政审批时,填写《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终端上线情况加强核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终端的日常监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进行排查和整改,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终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