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第五条全市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第三章账号管理第六条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第七条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第八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第四章内容建设第十一条全市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遵循网络发展规律,第十二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第十三条全市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第十四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强化解读回应,应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第十五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政民互动,第十六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应优化政务服务,第五章运维保障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