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等工作,第二章培训主体与内容方式第九条本市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第十三条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具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第四章保障与服务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定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职业、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成本以及产业发展需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开展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的,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质量评估、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用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