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和核准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核准机构)负责评估报告的核准,市国资委负责对核准管理单位核准的报告进行备案,(三)对直接管理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四)对非核准管理单位上报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五)对核准管理单位核准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第六条(核准管理单位职责)核准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二)负责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初审并报市国资委核准,(三)负责由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六)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非必要,向核准机构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主要事项备案表》,第二十四条(核准(备案)表作用)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表》,核准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核准机构审核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评审会参加人员一般包括评估委托方、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核准机构相关人员,(六)没有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或没有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