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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贯彻落实<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2023-01-04
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培训机构持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2.培训机构应当采用银行托管方式或风险保证金方式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培训机构采用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培训机构制定的教学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登记,以上设立条件具体详见《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四、申报材料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名称预登记文书;(二)填报《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附件1-1),采用风险保证金形式须提供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一般结算户),举办者向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颁发《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举办者持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批复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由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该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核意见书,在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在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2年之后未取得《广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八、审核意见书其他要求《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统一按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模板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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