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商务局遵照实行《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第四条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