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公司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第五条公司合规融资、担保及借款时,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次年融资(含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向县国资金融局备案(相关机构认为需要取得县国资金融局、县政府审批的除外),县国资金融局要加强对公司融资成本动态管控,县国资金融局应及时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调拨情况,第三章借款和担保第十二条公司不得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借款,公司对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提供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范流程依法开展担保业务),第十六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担保,县国资金融局将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对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担保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一)县属国有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对本县外国有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标准,第十九条公司向县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借款和担保时,第二十条公司不得对县属国有公司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非正常公司提供借款和担保,第二十二条县国资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