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第十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单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第二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第二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第二十五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第七章裁判员考核和处罚第四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