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2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十字会2.成都市青白江区红十字会3.达州市达川区红十字会4.德阳市罗江区红十字会5.古蔺县红十字会6.广安市广安区红十字会7.广安市前锋区红十字会8.金堂县红十字会9.泸县红十字会10.泸州市龙马潭区红十字会11.泸州市纳溪区红十字会12.眉山市东坡区红十字会13.攀枝花市红十字会14.仁寿县红十字会机关15.万源市红十字会16.叙永县红十字会17.宣汉县红十字会18.岳池县红十字会19.自贡市沿滩区红十字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