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鼓励设立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地方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平台等金融机构,在我区相关金融集聚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我区相关金融集聚区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或迁入后三年内给予落户补贴:(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二)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仅含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投资控股平台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补贴:当公司累计业务余额达到5000万元时,第六条给予金融机构新增贡献补贴,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的金融机构,(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顺德区设立的金融机构,补贴条件如下:(一)本办法实施之后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自设立(迁入)起连续三年,(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顺德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顺德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每个机构连续三年给予5个名额享受补贴,每家机构增加5名金融人才享受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每家机构增加5名金融人才享受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区科学技术局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