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第八条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十一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第七节国有资产交易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和资产出租,应按《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第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七条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