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使用岸电,鼓励使用岸电,第七条按照第三条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鼓励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但当前情况使用岸电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使用岸电,第十一条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第十三条加强岸电设施及使用信息数据的管理,定期检查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相关的电源接口和电缆,避免使用时引起电源漏电跳闸保护或接触不良等情况,负责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