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依法纳税的法律服务机构及高校(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新引进执业人员5人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法律服务机构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或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官方认可等形式审核认定的省级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法律服务机构获得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官方认可等形式审核认定的国家级优秀(头部)法律服务机构,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企业首发上市法律服务合同由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当年通过考试且在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就业的人数每满10人最高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市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